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78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余光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光中於民國(下同)93年09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5年09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54,685元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9,558元自095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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