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賴政賢 被告 賴文心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