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幄嵐 代理人 葉芷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幄嵐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裁定自民國112年6月20日17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於更生程序進行期間,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2年9月26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10日提出更生方案,該函已於同年10月3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並未遵期提出更生方案,嗣並於同年10月17日具狀表示:因其近半年來求職受挫,目前仍處於失業中,且因去年染疫後身體常感不適,經常生病在家休養,無法外出工作,僅依靠政府低收入戶之生活補助(每月新台幣6,358元)及中度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每月新台幣8,836元)維生,難以提出還款之更生方案,聲請由更生程序轉為清算程序等情,已據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本件聲請人未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提出更生方案,亦有同條例第56條第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命令之情事存在,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爰依首開條文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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