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128號債權人 吳列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載有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吳列皇新台幣(下同)780萬元之兩造簽署之協議書或和解書或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上開金額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或本票影本、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請求金額、法律關係、原因事實經過暨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合夥人之書面或其他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吳列皇代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一部分債務、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應給付吳列皇780萬元之釋明文件影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