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更㈠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十九號
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複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被上訴人己○○住訴訟代理人庚○○住被上訴人甲○住
丁○○住戊○○住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九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訴字第一0九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已于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高明發~B3法官丁振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