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1128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   告  袁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8,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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