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1089號上訴人即被告皇家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戎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宏碁智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以寧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24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8,100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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