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盧同廣 即茂僑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82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10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貨款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客
戶交易明細表、交易日應收帳款簡要表及出貨單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徐麗紅
┌───────────────────────────────────────────┐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9824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
│001│95年06月17日│18,700元│95年06月19日│AU0000000│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九如分行│
├──┼───────┼──────┼─────────┼──────┼────────┤
│002│95年07月12日│76,650元│95年07月12日│AU0000000│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九如分行│
├──┼───────┼──────┼─────────┼──────┼────────┤
│003│95年07月18日│70,000元│95年07月18日│AU0000000│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九如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