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簡上字第29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周莉菁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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