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陳允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坤祥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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