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呈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聰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翌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5萬1,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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