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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