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39號上訴人 陳瑞翔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雪麒 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23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367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1,500元,尚應補繳3萬7,8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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