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判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判字第47號聲請人 陳建宏 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告 李玉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97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634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一)被告李玉珍為臺中市○○區○○路3段165巷3弄「金石鎮七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第3屆主任委員,該社區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19時30分召開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會議),被告明知部分事項僅是住戶於會議外私下討論內容,及開會公告中並無網路停用說明討論案議題(告證2管理委員會例會公告),會議中並無人提出議案,亦無臨時動議決議○○○區○路實際上亦無駭客入侵之事,竟於系爭會議記錄中,記載下列不實之會議內容、議題及決議(告證1金石鎮七期管理員會會議記錄):
⒈「八、議題討論:……議題二、交接缺失討論案。說明:…
…(二)、會議中第二屆財委陳小姐表明第一屆存摺帳目清楚無作假情事,唯無法接受廠商未開立發票之情事,並不是針對第一屆委員。」。
⒉「八、議題討論:……議題三、移機說明討論案。說明:有住戶反應信件被偷因社區監視器沒有照到信箱。」。
⒊「八、議題討論:……議題四、網路停用說明討論案。說明
:因有住戶報警說社區監視器涉及他人隱私。決議:(一)因警察說透過手機上網觀看確實有涉及他人隱私,故停止網路只有於管理室攝影主機內錄影存檔7日……。(二○○○區○○○○路造成不明人士入侵網路主機,導致資料被刪除,所以為保護社區住戶安全及主機存檔資料,所以終止網路……」。
⒋「九、臨時動議:(一)25號陳先生家中3樓裝設監視器或攝
影機部分,有詢問過監視器廠商為一隻(應為「支」之誤)廣角攝影機,如有住戶認為已侵犯個人隱私,住戶聯絡保全告知,因住同社區,已口頭先告知,若沒改善可報案請員警處理。」。
⒌其他會議內容亦未經決議程序。
(二)系爭會議記錄不實之理由:⒈依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可知,並無監視器無法照到信箱之問題(告證6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⒉聲請人曾向臺中市潭子區潭北派出所求證,並無住戶報警及網路遭駭客入侵之情事。
⒊當天會議主席即被告最後詢問還有沒問題及意見後,聲請人
才離開,而第二屆財務委員 陳吟貞 則是到最後才走,聲請人向陳吟貞及鴻誠保全公司經理 秦星堃 求證,其等均表示會議當天並無上開提案,亦未經全體討論議決。嗣後鴻誠保全公司自知記錄有缺失,於11月29日張貼公告道歉,並承認該次會議中並無關於監視器一事之臨時動議。聲請人事後向新接任之管理公司蔡經理聯繫,據其告知,被告曾向蔡經理回應,該會議內容只是住戶私下言談,並非會議內容(告證4、7至10金石鎮七期管理委員會公告、住戶陳吟貞簡訊影本、經理秦星堃電話錄音光碟及簡訊影本)。
⒋聲請人掛置於陽台之鏡頭,已當庭呈予檢察官勘驗,一般人
就外觀即可確認僅是一般電腦鏡頭,並非廣角鏡頭。聲請人於11月28日去函管理委員會,請該會提供監視器廠商資料,以便查證廠商之判斷依據,未得到任何回應(告證3聲請人函文),亦無任何廠商向聲請人詢問,管理會員會於會議記錄中表示有向監視器廠商查證聲請人安裝廣角攝影機乙事,並非實在。
(三)被告於會議記錄中記載其向廠商查證聲請人係使用廣角攝影機,係故意以文字方式散布不實之內容予社區住戶週知,暗示聲請人偷拍他人隱私,其行為足生損害於聲請人之名譽,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四)被告雖提出住戶 卓小梅關睿昌王姿芬 所填寫之住戶意見表,然卓小梅為被告之好友,且由聲請人25號住家陽台,根本無法看見卓小梅家屋內;又聲請人係於107年11月14日安裝攝影機,關睿昌、王姿芬卻於11月13日填寫意見表,足認上開意見表係事後捏造。
(五)原處分及再議駁回認事用法有所違誤:⒈本案上開會議議題,並無正式口頭或書面提案,亦未經參與
會議之人討論及決定,被告竟在無人提案、討論及議決下,擅自製作不實之會議記錄形式,原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以會議中曾實質討論相關議題,即認為不構成犯罪,實已錯解法律。
⒉當日會議中雖有討論網路E化、社區網路是否關閉、社區信
件遭竊,然並未討論是否係遭駭客入侵所致,亦未討論聲請人住處是否裝設監視器之事。再議駁回處分書中謂「聲請人亦有與在場住戶討論聲請人住處有無裝設監視器之事」及原處分書中謂聲請人曾述及「當時站在伊旁邊之一位住戶問伊住處是否有裝設監視器,伊問該住戶為何知道,其回答係被告告知。」乙事,是聲請人與該楊姓住戶於會議外之閒談,並非會議內容,故該會議並無討論此部分內容。再者,聲請人之住處陽台雖有裝設假的監視器,但當日並無臨時動議提案及討論,會議記錄中關於臨時動議之內容,完全係被告刻意杜撰。
⒊會議之召開、提案及決議有一定遵行之程序,本案縱使被告
及在場者曾討論相關情事,但如非遵照一定之程序或方法,只是私下或會後之討論,即非正式之會議提案、臨時動議或決議,亦不可能成為正式之會議記錄。本案偵查檢察官僅以會議上與會之人是否有相關談話內容,即認定會議記錄內容無登載不實,未追究會議程序是否正確,及會議記錄內容與會議召開程序之討論、決定是否相符,則會議中之閒聊,均能成為議案及決議,日後如何從會議記錄判斷有無會議之召開討論及決議共識?⒋原不起訴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未查明被告所提出之「住戶意
見表」是否係被告事後製作,未訊問相關證人查明會議進行過程,及上開討論議題是否有口頭或書面之提案,議題是否在會議中或僅在會議外討論,討論之時間、地點為何,議題是否經全體出席人員決議,及會議記錄內容是否與討論內容相符,實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重大瑕疵。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提出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於108年4月10日以108年度偵字第6349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檢署)聲請再議,經該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於108年5月9日以108年上聲議字第974號處分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前開再議駁回處分書於同年5月22日郵寄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收受該再議駁回處分書後,委任律師於同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揭偵查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刑事委任狀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就前揭再議駁回處分不服,聲請交付審判,未逾法定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等語,其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臺灣高等法院91年4月25日刑庭會議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參照)。又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者外,不宜率予交付審判(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項參照)。至上開所謂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告訴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再者,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四、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349號偵查終結後,認被告經聲請人指訴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加重誹謗等案件,均犯罪嫌疑均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略以:
(一)被告固坦承係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第3屆主任委員,且有召開系爭會議,惟否認上揭犯行,並辯稱:當時參加系爭會議之人約10人,除伊及其他委員外,聲請人亦有參加;會議中確實有討論「社區網路是否遭駭客入侵而需關閉」、「社區監視器是否有拍攝到信箱」及「聲請人住處有無裝設監視器或攝影機而侵犯其他住戶隱私權」等議案。而開會前因有住戶填單反應稱聲請人住處裝設攝影機,可能有侵犯隱私權之疑慮及監視器拍到偷信之人等情,方於會議中討論;又會議當時係由社區總幹事秦星堃先用紙做重點記錄,事後方製成正式記錄等語。
(二)聲請人陳稱:伊有全程參加系爭會議,當時有約11、12人參加,會議中有討論網路E化、社區網路是否關閉、社區信件遭竊、住戶反應意見等事;雖有討論到社區網路是否關閉之事,惟並未討論是否係遭到駭客入侵所致;又會議中亦未公開討論伊住處是否裝設監視器之事,僅當時站在伊旁邊之一位住戶問伊住處是否有裝設監視器,伊問該住戶為何知道,其回答係被告告知;另伊住處陽台確實有裝設一隻假的監視器,係電腦用之小型攝影鏡頭等語。參以聲請人所述情節,足認系爭會議中,確有討論「社區網路是否需關閉」、「社區信件遭竊」等事,且聲請人亦有與在場之住戶討論聲請人住處有無裝設監視器之事。準此,堪信系爭會議記錄中有關此部分之記載,並非全然杜撰。
(三)被告及辯護人提出系爭會議之錄影檔案及對話譯文,經勘驗後,錄影檔案內之對話核與譯文大致相符,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而觀之參加系爭會議之人即被告、聲請人、其他委員、在場住戶等人之討論內容,足認該會議進行中,被告確實有與在場之人實質討論「社區網路是否遭駭客入侵而需關閉」、「社區監視器是否有拍攝到信箱」及「聲請人住處有無裝設監視器或攝影機而侵犯其他住戶隱私權」等議案。據此,系爭會議中就此部分之記載,確非憑空杜撰。又系爭會議記錄係就會議進行中與會者「確有」討論到之內容為重點記錄,重點在「記錄對話內容」本身。而與會者討論之該事件是否存在或真實性如何,與會議記錄之「真實性」係兩件事,彼此無涉。從而,系爭會議進行中,被告及在場者既然確有討論上開情事,則會議記錄就此為記載,難認有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舉。
(四)聲請人自承其住處陽台確有裝設「假的監視器」,係電腦用之小型鏡頭等語,並於偵查中當庭提出該鏡頭佐證。而被告於偵查中亦當庭提出聲請人住處陽台確有裝設監視器之照片佐證。經當庭勘驗後,可認被告提出之上開照片,確實與聲請人提出之前揭鏡頭外觀上極為相似,有當庭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又被告提出系爭會議中,多名住戶填寫之意見表,確有提出聲請人住處陽台裝設監視器,可能侵犯其他住戶隱私權之意見,有住戶意見表3份在卷可佐。準此,系爭會議就上開住戶意見進行討論並製成會議記錄後公告住戶周知,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將涉及聲請人名譽之「不實事項」散布於眾之意圖,而逕以加重誹謗罪責相繩。
五、聲請人對前開不起訴處分不服,聲請再議,經臺中高檢署檢察長駁回聲請人提起之再議,其理由除同上揭原不起訴處分書意旨外,另補充理由略謂:
(一)被告於107年間為系爭社區之主任委員,前述管理委員會會會議召開時,被告擔任會議主席,就系爭會議之討論事項及會議記錄,有綜理會議記錄,並代表管理委員會決行之權責。次查,當日管理委員會所討論者,包含社區網路、社區監視器、聲請人家中裝設監視器等議題之事實,聲請人並不爭執。而系爭會議在場與會人士既達10餘人,無論被告、聲請人或其他與會住戶,由於生活背景、立場及利害因素各異,對各議題之觀察、認知及處理問題之方式難免有所差異,且前開各項議題,與社區全體住戶之實際生活相關,被告前述作為,主觀上係為處理社區已存在議題,雖被告處理方式與對應方案,不為聲請人所認同,而於本件再議理由續加爭執,但被告係為處理社區之公共事務,僅其內容於客觀上是否合理及妥當,有討論之空間,但難以聲請人有不同之認知,遽認被告於會議記錄所記載之具體內容,有偽造文書或誹謗之故意。
(二)末查,相關議題,縱如聲請人所言,未經多數住戶討論或議決,乃牽涉會議結論是否有效之問題,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規及社區規章處理。本案案情已據原檢察官調查清晰,並無傳喚證人秦星堃等人作證或再行勘驗錄影光碟之必要。原檢察官以被告罪嫌不足,並為不起訴處分,經核尚無不合,再議意旨指摘原不起訴處分不當,尚不足採。
六、本院調取並核閱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6349號、臺中高檢署108年度上聲議字第974號偵查卷暨該等偵查卷內所附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處書後,認不起訴處分書與駁回再議處分書之各項論點均有依據,未見有與卷證資料相違,或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處,並另就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補充說明如下:
(一)聲請人雖提出告證4、7至10金石鎮七期管理委員會公告、住戶陳吟貞簡訊影本、經理秦星堃電話錄音光碟及簡訊影本等為證,主張系爭會議記錄內容,部分僅屬僅住戶於會議外之私下言談。然被告及辯護人提出系爭會議之錄影檔案,業經本院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詳如附件所示,依上開錄影檔案勘驗內容及卷附管理委員會例會公告,足知系爭會議之開會地點係在被告住處之1樓車庫;另系爭會議過程中,首先進行「櫃臺E化討論案」,由外部廠商說明E化事項及各住戶進行討論(19:34:29至19:52:47),繼而進行「管理委員會交接事宜討論案」後(19:54:23至20:00:00),住戶反應希望討論監視器及匿名信問題(20:00:00至20:03:21),隨後被告分別針對「網路停用部分,因有部分住戶反應,公共監視器會照到其住處,且社區住戶得以手機APP觀看監視錄影畫面,觀看住戶之進出及作息,而有侵犯住戶隱私之問題,故終止(停用)網路服務,然住戶若有需要可以申請調閱或拷貝監視錄影畫面」(20:03:22至20:10:16、
20:16:35至20:23:59)、「監視器鏡頭移機,讓信箱區將入錄影範圍」(20:14:02至20:16:34)等議題表示意見,其間住戶A、住戶B、住戶C曾分別提及信件遭人竊取、監視器遭人以遠端方式破壞,及聲請人私設之監視錄影器,可能拍攝到其住處2、3樓以上之客廳、房間,感覺不舒服等情,聲請人及其配偶對上開議案,則有發言表示公共區域並無隱私問題,網路停用一事,為何不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其有向潭北派出所警員詢問,並無住戶報警及網路遭駭客入侵之情,且其私設之監視器僅是保護自己,並未攝錄其他住戶私人領域,不然就將全部私人監視器均予拆除等情(20:03:22至20:10:16、20:10:17至20:14:01、
20:16:35至20:23:59),被告及住戶C再分別表示「現在請警員過來勘查就好了」、「也可以,報警啊」等語(20:16:35至20:23:59),其後被告、聲請人及其他住戶競相發言,及就發票、滅火器、社區財務及黑函等事項討論後(20:24:00至20:32:53),被告向在場之人詢問「你們還有什麼問題嗎?」、「我們也希望藉著這個管委委員會議的時候大家來交流一下……」(20:33:26至20:35:05),其後被告及其他住戶競相發言,聲請人及其配偶於20:41:06離開現場後,被告與其餘住戶仍在原會議地點持續討論或聊天,之後住戶K發言表示「今天這個要做一起簡單的會議記錄,然後大家投票列一列」等語(21:04:52至21:06:23),被告再就黑函、監視器議題表示意見後,與住戶間仍有持續討論,直至影片結束,均未聽見被告或其他人表示散會或會議結束之意(21:06:24至21:30:00)。經核系爭會議進行過程及討論內容,與系爭會議記錄內容均大致相符,且系爭會議進行中,確實有針對「社區網路是否遭駭客入侵而需關閉」、「社區監視器是否有拍攝到信箱」及「聲請人住處裝設監視器或攝影機而有侵犯其他住戶隱私權之虞」等議案進行實質討論,並非部分住戶於會議外之私下言談。
(二)一般於會議程序上只要係在正式之議題討論後提案,其性質即屬臨時動議之一種,故於系爭會議記錄中,將「社區網路是否遭駭客入侵而需關閉」、「社區監視器是否有拍攝到信箱」及「聲請人住處裝設監視器或攝影機而有侵犯其他住戶隱私權之虞」等討論事項,記載為「議題討論」或「臨時動議」洵無不合。再者,系爭會議為管理委員會會議,並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各議案得以作成實質決定之人為管理委員,而非列席參與之住戶均有表決權。又管理委員會係以少數人代表住戶組成,參與管理委員會會議之與會人數不多,是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就委員會表決方式為何、各次會議如何做成決議等會議細節並無明文規範,亦屬常情。從而,上開議案既已於系爭會議中進行實質討論,被告即主任委員並曾為意見表達或陳述,在同時未有其他管理委員就該議案表達反對意思之情形下,被告認與會管理委員均無人反對,則未予以明確舉手或書面投票方式進行正式表決,並於系爭會議記錄上登載關於「社區網路是否遭駭客入侵而需關閉」、「社區監視器是否有拍攝到信箱」及「聲請人住處裝設監視器或攝影機而有侵犯其他住戶隱私權之虞」等議案內容,其議決程序或文字記載縱然未臻完善,若其實質內容與管理委員之多數意見並無不合,則該程序及文字記載之瑕疵與系爭會議討論結論不生影響,難認被告有登載不實之主觀犯意,且該瑕疵亦未造成金石鎮七期社區管理委員會及住戶權益之損害,是無從認定被告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三)又聲請人提出告證7、10第二屆財務委員陳吟貞簡訊影本為據,並以陳吟貞於該簡訊中表示:「(那對您認同第一屆財務的部分,您同意會議記錄上所寫的嗎?)不同意。我不是那麼說的。」、「本人對11月16日之會議記錄中有關交接缺失一案第二點:略,本人有以下兩點嚴重抗議,第一點,本人提說『本人僅就存摺金額比照第二屆的開支無很大差異,無亂開支之象』;本人未對帳目核對,絕不會口出如第二點所寫…『帳目清楚無作假之情事,並不是針對第一屆委員』等字眼。第二點,該言論並非在正式議題討論及臨時動議中的論之,只在非會議討論下的對話……」等語,而認被告就系爭會議記錄關於上開「交接缺失討論案」涉有業務登載不實犯行。然參諸系爭會議記錄所載「八、議題討論:……議題二、交接缺失討論案。說明:……(二)、會議中第二屆財委陳小姐表明第一屆存摺帳目清楚無作假情事,唯無法接受廠商未開立發票之情事,並不是針對第一屆委員。」等內容觀之,上開文字敘述應屬管理委員會就該提案內容之「說明」,而非前任財務委員陳吟貞於系爭會議中之發言內容。況所謂會議記錄係就會議進行中與會者之「討論議題」或「發言(對話)內容」作成文字記錄,其重點在於「記錄對話內容」、「議案結果」本身,而與會者討論之該事件是否存在或真實性如何,係屬二事,是縱然陳吟貞於系爭會議中未有上開發言內容,亦難遽認被告就此部分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主觀犯意,及系爭會議記錄內容有所不實,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涉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四)聲請意旨另謂聲請人掛置於陽台之鏡頭,已當庭呈予檢察官勘驗,一般人就外觀即可確認僅是一般電腦鏡頭,並非廣角鏡頭,且被告提出之住戶意見表均係事後捏造,被告於系爭會議記錄中記載管理委員會有向監視器廠商查證聲請人安裝廣角攝影機,暗示聲請人偷拍他人隱私,涉有加重誹謗罪嫌等情。然查,依系爭會議之錄影檔案勘驗結果,可知系爭會議進行中,確有住戶就聲請人私設之監視錄影器,可能拍攝到其住處2、3樓以上之客廳、房間,感覺不舒服乙節提出質疑,聲請人當時亦未否認其有於陽台裝設監視錄影器一事,並表示係出於保護自己之目的所為,被告與列席住戶或管理委員,因而就聲請人住處裝設監視器或攝影機,是否有侵犯其他住戶隱私權等情進行實質討論,被告並曾表示可請警察到場勘查之意見,甚屬明確。縱使聲請人於其住處陽台裝設之攝影鏡頭,確係一般電腦鏡頭,而非真正之監視錄影器設備,實際上已誤導其他社區住戶認為聲請人之住處裝有監視錄影設備,產生侵犯其住家隱私之疑慮。從而,系爭會議就上開住戶意見進行討論後,被告於會議記錄中,記載「25號陳先生家中3樓裝設監視器或攝影機部分,有詢問過監視器廠商為一隻(應為「支」之誤)廣角攝影機,如有住戶認為已侵犯個人隱私,住戶聯絡保全告知,因住同社區,已口頭先告知,若沒改善可報案請員警處理。」等語,並公告住戶周知,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將涉及聲請人名譽之「不實事項」散布於眾之意圖,而逕以加重誹謗罪責相繩。
(五)又檢察官依法為盡調查之能事,應於偵查中調查之證據,必須該證據方法與犯罪事實之成立與否具有必要關聯性,且有調查之必要與途徑者為限。是以原檢察官依偵查中被告及聲請人之供述,及依據卷內物證資料而認並無傳訊其他相關證人之必要,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殊無不當,難謂其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聲請人持上開理由,聲請交付審判,亦無足採。
七、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複製被告及其辯護人提出系爭會議之錄影檔案光碟部分: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第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前2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固有明文。然觀諸該條第2項、第3項於92年2月6日增訂時之立法理由明載:「一、有關交付審判之聲請,告訴人須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理由書狀,而為使律師了解案情,應准許其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但如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時,檢察官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爰增訂本條第2項,以應實務之需要。二、委任律師聲請法院將案件交付審判,應向法院提出委任書狀,受委任之律師聲請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亦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委任書狀,以便查考,爰增訂第3項,明定第30條第1項之規定,於本條前2項所定之情形準用之。」
(二)又「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如欲檢閱、抄錄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均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律師如誤向法院聲請,法院應移由該管檢察官處理。該卷宗或證物如由法院調借中,法院應速將卷證送還檢察官,以俾檢察官判斷是否有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情形。……」,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點亦有明文。
(三)是以,於交付審判案件,因有可能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情形,縱使律師係受告訴人委任而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時,其閱卷之聲請亦應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之,由檢察官權衡是否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有其他依應予保密事項等情事,定其得予閱卷之範圍。而本件聲請人委由律師聲請複製系爭會議之錄影檔案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原處分檢察官予以駁回,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2日中檢達巨108偵6349字第1089069148號函附卷可查,聲請人委由律師再向本院聲請複製錄影檔案,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故本院自不能准許,附此說明。
八、綜上所述,原不起訴處分與駁回再議處分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並無違誤,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黃世誠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附件:
一、檔名:XVR_ch1_main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影片起迄時間:0000-00-0000:20:00至20:00:00)
(一)19:20:00至19:34:28畫面上方有一男子站立著(如截圖1),影片中聽見被告的聲音,惟無法辨識其說話內容。嗣後陸續有住戶抵達被告住處,坐在被告家門口,其中包含聲請人之配偶(如截圖2)。
(二)19:34:29至19:35:17
被告:他要講那個E化的,我想要請他先講這樣子啦,因
為我們那個有那個說E化的櫃檯這個,就是這個先生,因為我們○○○區○○○路了,有時候住戶沒時間去看公佈欄,他這邊的部分我們有請他來做就是加入APP,社區的話,就可以上社區的行事曆或是有什麼公佈的地方,公佈的公告的什麼都可以在上網看,讓他講解一下,這個是不用錢的啦。
(三)19:35:18至19:52:47外部廠商說明E化事項,暨各住戶對該事項進行討論。
(聲請人於19:42:17出現在畫面左下方,並參與討論,如截
圖3)
(四)19:52:48至19:54:22
被告:如果說要全面,那開會決議說那個保全就請24小時
的啦,就只能這樣啦,晚上也可以保護你們哪,然後信件也可以,大家住戶下班也可以領到信件,這樣而已。對呀,因為我們現在管理室只能到6點而已,就是不然就是請24小時的管理員啦,這樣而已,對呀完全保護嘛,對呀,只能這樣。那這個問題的話,我們也會貼那個保護的部分願意的話就執行啊,不願意話也是要超過多少住戶願意實施這個E化的問題,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不想也不會去執行啦,就這樣啦。如果說像你們信件的問題,如果說你晚上沒辦法保護你的信件,只有請大家決議,請24小時的管理員,這樣最正確。
聲請人:我覺得不用,24小時的費用太高,我們有監視器,為什麼要關掉?監視器就可以辦得到。
被告:好,那我現在在講,好OK,你那個你這部分大家也都知道了。
(結束與外部廠商就E化事項的討論,廠商及部分住戶離開
,如截圖4)
(五)19:54:23至20:00:00
被告:好,那我們現在就是說那個開會公告裡面有一項,
就是那個那個什麼交接的事宜啦,那我來說明一下,我們那個第二屆和第三屆財委和監委部分,107年10月就要完成,監委跟財委。好像在107年10月,10月嘛,那個第二屆……(出現摩托車聲,辨識不清)就有10天,所以就接近了10天,那個○○(辨識不清)也有在場做見證,那個就交接完成。那針對107年9月30號的區權會,第二屆財委要求第一屆缺失的財報,他們那天也有交出來啦,但是第二屆財委他……。
陳貞吟 :我能不能講一下,他依照規定是,第一屆交給第二
屆的時候,他就要拿出來,你不能等到我要變成交接給第三屆的時候再拿出來,那個是不合法的。
被告:那這部分我交給法院哦,法院保管哦。
陳貞吟:不是不是,我沒有這麼講哦,那是你自己講的,我
的意思說按照規定的話,第一屆交給第二屆的時候,第二屆那個也不是我,所以說你不能交給我……(辨識不清)被告:沒有啦……(辨識不清)那天有跟第一屆要求交出來。
陳貞吟:我告訴你,你依照法律……(辨識不清)某男性住戶:不好意思秦經理,針對這部分的話有什麼問題嗎?
秦經理:這不懂耶,你們遇到的……(太小聲,辨識不清)陳貞吟:對啊,我那個第一屆當,第二屆,因為我是中間接
的,你前手沒有交給前手,我怎麼這樣子跳過,就像剛才講的,你說這樣子也是說要交給我,然後再交給你,這樣子也是跳過來跳過去,自始至終就已經不合法了,為什麼我還要再去淌這個不合法的地方勒?被告:好,沒關係,好那陳小姐嘛,你是不是陳小姐?陳貞吟:對。
被告:你所說的嘛,那因為。
陳貞吟:所以說這部分我們在交接的那部分,就是那部分就是空白,我就不予處理。
被告:好,沒關係。
陳貞吟:那這樣子你們接受的話那是你們的事,其餘怎麼樣我那部分我不予置評。
被告:好,那個秦經理說那你就那個,因為他,因為我也備註嘛,因為。
陳貞吟:因為我也備註啦,因為我先提出來的……(辨識不
清)被告:對,因為我們要讓社區能夠好好的……(辨識不清)這樣子,不要說中斷了那個。
陳貞吟:不是,那個的話我……(辨識不清)後面開始你們要怎麼樣。
被告:好,沒關係,我們第三屆就來承接,但是後來再,
因為陳前主委你也在嘛,因為我們有約兩次時間,你都沒有時間嘛,也沒有辦法來跟我做交接,所以我們好像在107年10月幾號才完成文件的交接嘛,那這部分,你在交接的當時我們也有將第一屆交給我們的財報給你審閱過了,你有看過嘛。聲請人:不好意思,我有全程錄音,我有剛主監有講,那個東西我不接,因為沒有發票。
被告:對。
聲請人:我已經講了,而且我的所有的報告你們所有人都有
簽名,我請你公告你也沒公告,所以那上面已經有講的很清楚。
被告:好,沒關係。
聲請人:那個部分,費用的部分,發票不夠,而且也有缺失。
被告,我確實確實有給你看過,也給你看過。
聲請人:OK,我們都簽名了,你也同意了。
被告:對。
聲請人:所以我上面有寫,不接受,不接受。
被告:所以我們好,我們那時候完成那個文件的交接嘛。
聲請人:文件上面請麻煩公告,請麻煩公告。
被告:我告訴你,因為那個銀行部分如果印鑑沒有變更之後,這個交接完全是都還沒有真正完成的。
聲請人:沒有錯啊。
被告:對啊,所以我們要。
聲請人:所以說您一直在說我,通知我兩次,通知我幾次,
第一屆為什麼您沒有在這邊提出來,您現在是新的主委嘛,他們沒有交接第二屆,一直拖,拖了一年,現在交接給。
被告:那個是你跟第一屆跟第二屆,我需要跟你做交接。
聲請人:對,你收了,不好意思,你們收了,你們收了,我現在必須說,您收了這份財報。
被告:對。
聲請人:對不對?所以您必須負責,第二屆不負責。
被告:好,我負責,我負責,我歡迎住戶如果對這一部分的財報有問題,大家都可以來看。
聲請人:請您把公告放出去,請您把公告放出去。
被告:沒關係,沒關係。
某男性住戶:住戶有問題可以拿來看啊。
被告:對,那為什麼我還沒有公告,因為銀行的印鑑沒有變更為第三屆的時候,這個都還不算完成交接。
聲請人:說得好,那您就不要再一直重複說我跟您約兩次沒
有交接,我已經跟秦經理,秦經理也在這裡,我有跟秦經理講過很多次,所有的印。
二、檔名:XVR_ch1_main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影片起迄時間:0000-00-0000:00:00至21:00:00)
(一)20:00:00至20:03:21聲請人:都還不正式,因為所有的如果還沒有交接。
被告:對,好。
聲請人:所有的銀行我們要蓋章,都是我們這屆要負責任,
不是你們這一屆,但是您一直在告訴其他人說我兩次都不跟你交接,我的時間也不見得,好不好。
被告:好,這個要不要交接的事情我們也就算了。
聲請人:所以說這樣沒有交接,陳小姐在這,您……陳貞吟:可是我覺得說,他要交接他們保全公司他就應該要
一起來,而不是個別去交接,你們這樣子犯了最大的錯誤就是在這裡,你應該同時交接,而不是說我跟他交接,跟他交接,要同時,沒有人說……(辨識不清)這樣子。
聲護人:秦經理,不好意思,第一個,剛剛現任主委說了,
還沒有印鑑交接交換之前都可以安排,所以在當下還那麼長的時間您可以安排所有人一起交接,因為您是把它分開一個一個。
陳貞吟:你不應該這樣子,而且你那天沒有交接,然後再來
第二次都找我沒有沒有空的時間來交接,那你這樣子是我來的地方,那我……(辨識不清)。
被告:好,現在這個問題,我們也是那個,我告訴你我會
……聲請人:您不能您不能這樣子現在才在說,然後剛剛現任主
委,不好意思,您還一直,我希望您澄清,不要一說我跟您說了一次兩次什麼,這種東西是污衊,不好意思,直接您後面講了,你剛剛後面又講了說印章還沒有完的時候。
被告:你跟我說。
聲請人:我跟你說什麼?
被告:我那一天在跟管理室 陳明 ,後來你早上就跟管理員說你沒空。
聲請人:你錯了,我那天根本不在台中,你問秦經理,我已
經去斗六了,我怎麼在管理室等我?某女性住戶:你可以找 珍珍 (同音)啊。
聲請人:秦經理很早就跟我講,我很早就跟他講我要下去斗
六。(住戶競相發言)某男性住戶:你這樣子我們要離開了,我跟你講一件事情,我先聽主委。
陳貞吟:等一下,不要再講我講以前的事情。
某男性住戶:我們不想聽這個,我們想聽。
陳貞吟:我們現在要講現在目前……,我們講監視器還有匿名信的問題,不要給我講那些。
被告:我告訴你,交接我一定要交代,我們11月份。某男性住戶:OK,等一下去聽,事情講好就好了,不管怎麼樣,
現在的主委願意承接這個我們可以接受,我們只想了解……聲請人:不好意思,您不能承接你也不能接受,第一個你只是個人。
某男性住戶:好。
聲請人:你只代表一票,是經過區權會,這個東西是財務的的問題,這不是那個。
某男性住戶:好,這個我們請大家來投票。
聲請人:對對對,好事好事。
某男性住戶:我們只想知道社區發生什麼事。
被告:好,這個我告訴你我們第三屆從來沒有當過任何社
區的委員,所以有一些疏失或一些不懂的地方,請大家住戶可以給我們意見,我們願意接受,所以你們能夠包含見諒,那我們11月份之後會公告交接的事宜,因為印鑑已經完成變更,所以然後這個今天他那個11月份的財報也會公告在那個公告欄,這樣就好了。
(二)20:03:22至20:10:16
被告:好,那針對那個啦,網路停播,停用的問題,我來
說明一下。因為有住戶反應,有的住戶他們家監視器照到他家,侵犯他的隱私,那個警員也有到現場坐下來關切過哦,那警員也說你們社區用這種APP,就是用手機網路看住戶,侵犯到別人的隱私。
聲請人:不好意思,這個我有跟警局潭北所問過,他說沒有
,他說沒有,很抱歉那是私人的,公共社區,您這樣子公然說謊。我有跟潭北所,我有跟潭北所問過了。
被告:我說哪一戶嗎?我有說哪一戶住戶嗎?聲請人:沒有,我是說公共的。
(有住戶出聲制止,希望不要吵了)被告:好,沒關係,我說明一下,為什麼要關。他說警員
也說這個社區用手機觀看這也是有侵犯住戶隱私的問題,我們本來第一屆委員會管委會本來是用好意啦,是說對大家觀賞一下住家的安全,那沒想到說造成今天的問題,我們也懷疑說有些人,利用這個手機在觀看社區每一戶的進出或作息,這個是有關係的哦,所以我們才想,我也是去問過其他社區的管委會,他們說他們並沒有這種做法,他說這會引起很多問題……(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沒有,先不要講,先聽我講完,程序好不好,他說這會造成很多問題,現在社區的監控系統是錄影存檔,錄影存檔,不會說有人會用遠端操控社區,去把社區的格式化,然後讓那些某些片段的影片會消失,所以說這個是有問題的,這個監視廠商都跟我們講過了,但是請各位住戶大家都不要擔心,我們的社區都是有錄影存檔……(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如果住戶如果你有需要,我有公告,你可以提出申請具結,不是,沒有複製哦,也不能COPY哦,我的公告上面寫的清清楚楚,可以你提出申請,可以調閱,調閱,因為我不可能,管委會有這麼大的權限,把你把住戶的隱私個人去給人家COPY做為什麼事情,做為什麼事情,因為我是沒有這個權限,我只是公告裡面有說調閱,調閱,所以說我說這個管理室是很重要的機制,我們住戶的安全都在那個地方,所以我們都希望說住戶你需要觀看或是調閱,我們都可以陪同你們去看,絕對不會說影響到住戶。現在因為這個隱私的問題很嚴重,所以第一屆他好心說讓大家來看,但是這麼多年下來,那個警察局什麼他們都覺得說這個都是有涉及隱私,除非你們家發生了重大刑案,你去報案,然後陪同警察來,拿著三聯單,報案三聯單,然後要來社區COPY烤貝複製,我都願意就是儘量配合,就是只有這樣,那說你現在因為個資法很嚴重,我們也怕被告,有的住戶然後就說你怎樣啊,所以說我也很怕被告,委員也會怕被告,所以我希望住戶能夠體諒,那我們停網路這個部分,有網路費用的話,就是下個月就不會再收了。
住戶A:你已經去停掉了啊,我已經打電話到公門問,他說
你停的啊。(說話的人應係在被告家中,未出現在畫面上)被告:對啊,下個月就都沒有這些問題。
聲請人配偶:為什麼你可以自行決定要這樣做?為什麼不需要區
分權人會議同意,為什麼?每個人都有四十分之一的權利。為什麼?被告:好,沒關係。
陳貞吟:大家看看我要調這個他在偷信的影片,是不是可以調得出來,你看他在偷信哦,偷信哦,偷信哦。
被告:你要有證據,好,沒關係,這個都由司法去解決,你們認為他偷信,你們就去看,司法解決。
聲請人:好,太好了,太好了,現在大家都有聽到哦,主委說司法決定。
住戶B:那個管理員應該有那邊,可以問管理員。(說話的
人應係在被告家中,未出現在畫面上)陳貞吟:因為我看他就是偷偷的過去那邊,就是怕管理員看
到,然後再偷偷溜過來,然後拿了信然後就……聲請人:監視器其實可以錄影,而且為什麼要關監視器?剛
才您說個資的問題嘛對不對?被告:沒有,你有講嘛,你看這張有管理員在那邊哦。聲請人:他只是告訴你說,有管理員去,在旁邊,也許管理員沒有制止,沒有制止他。
被告:好,這種事不要吵了,如果你們有疑慮。
聲請人:我沒有,沒有要跟你吵哦,對對,司法司法。
住戶B:但是還有一點,我們的監視器用遠端被人家破壞兩
三次,破壞了兩三次,也是為了社區的一些住戶的安全,我們也會怕。
聲請人:不要講這個,我已經跟潭北的賴員警問過,他們說
沒有,你們沒有這樣講,我已經當場而且已經做筆錄了。
聲請人配偶:真的沒有這樣子,已經求證過了。
住戶B:透過監視器,我們的錄影器已經壞了兩三次。
聲請人:沒有沒有。
聲請人配偶:好,我想請問一下,現在晚上怎麼辦?如果沒有錄
影怎麼辦?聲請人:而且監視器,而且監視器的老闆王老闆說是你們把它關掉,現在沒有錄影。
被告:好,沒關係啦,你對於那個你們就司法……聲請人:好,謝謝,謝謝,那我們就用司法,我用司法。
(三)20:10:17至20:14:01住戶B:前面的攝影機我覺得有妨礙到我。
聲請人配偶:沒有。
聲請人:這個有,這個有妨礙嗎?這個有沒有防礙?聲請人配偶:我們是保護我們自己,我們沒有你們的。
住戶C:(如截圖5)你保護自己可以用在一樓,你這樣子
人家晚上……聲請人配偶:我們沒有,我們沒有,我們是照我們自己。
住戶C:那你自己講嘛。
(被告及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告訴人夫妻與住戶C及另一女住戶持續討論告訴
人家中裝設攝影機一事,如截圖6)
(四)20:14:02至20:16:34
被告: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就把它移機,照到信箱讓信箱
也可以照到……(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然後那個管理員,窗戶口也有照到,所以那也是保護他啦,我們要保護這個管理員,我相信住戶覺得管理員陳先生應該也是很奉公執法啦,他對於社區也很了解,哪一戶開什麼車,哪一戶的小孩他都完全都很熟悉啦,那說我說不必要去說讓假如去告狀或什麼,讓這個管理員沒頭路,所以說他我們也是要保護他啦,所以就是把機器全部都移到這邊,那他說我就是明明有投信件,為什麼人家說我信件把它丟了,所以這個問題,我們也是要他講,所以就把那支機器,因為那支機器其實那時候是照,照大門而已,所以說往後移的話,就是連信箱、大門跟那個管理員那個窗戶都可以照得到,所以這個也是要跟住戶說明一下。(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聲請人配偶:請管理委員會把公共的監視器打開好不好?因為已
經2年了,所以公共監視器,公共區域沒有隱私的問題。
(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被告:網路的問題我已經說明了……
(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
(五)20:16:35至20:24:27聲請人:我覺得那個東西有隱私,是全部的區分權會同意就好。
被告:如果你認為這樣,請你連署三分之二的人。
聲請人:不好意思,設備是屬於所有的人,你沒有辦法個人決定說就要關或不要用了,這是所有的人。
被告:我只要保護其他人而已嘛。
聲請人:你保護哪個人?這樣子請大家連署。
住戶D:我覺得啦我講一句話,我覺得這是公共社區,然後
我感覺說這給大家看真的是沒那麼嚴重,我是認為要給大家看。(說話的人應係在被告家中,未出現在畫面上)被告:我認為我們剛開始也覺得沒有什麼問題。
住戶D:對啊。
被告:那是因為警察。
住戶E:我覺得最要緊是它有一個地方可以從外面把它form
at掉。(說話的人應係在被告家中,未出現在畫面上)聲請人:沒有,我已經跟警察問過了,沒有,他們說他們有
去報案,我還特別去找賴員警,賴員警說沒有,沒有人報這個案,說我們的被人家入侵了,被人家那個把它format……不用,你們去報,趕快去報。
住戶F:……只是說如果真的住戶要追究(告訴人:那就表
示沒有),我說如果住戶覺得說要去追查到底是誰破壞設備,我們再來。(說話的人應係在被告家中,未出現在畫面上)聲請人配偶:好啊,我們贊同啊,看誰追查。
住戶F:我們再來追蹤,不要說這樣子,如果你們覺得要開
放,我們可以開區權會,大家投票,然後再來就是簽切結書,你能保證說這種不會被有心人拿來做犯罪之用或寫黑函或是幹嘛的。
聲請人配偶:寫黑函,什麼黑函,不要抹黑哦。
告訴人:對,還有我最近有聽住戶告訴我說,有人說黑函是我們家寄的,請您報警,不是我們家。
聲請人配偶:請您報警,不要污衊我們。
被告:住戶請你出來講。
聲請人:來,請大家看,住戶在這裡(聲請人手指住戶C,如截圖7)。
住戶G:我跟你講,那個是大家這樣子就是說這是前主委他
們寫的什麼之類的。(說話的人應係在被告家中,未出現在畫面上)聲請人配偶:這樣算是污衊我們。
聲請人:對啊,這算是污衊吧。
住戶H:(如截圖8)你知道那陳先生,我跟你說,你要講
清楚是誰講的,你懂我說的意思嗎?住戶G:來來來,我自己講的話我自己負責,我說大家有沒
有,在推測,我的感覺好像都在懷疑你們家,我自己個人認為不是你們家。
告訴人:趕快報警。
(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住戶G:……可能是你們家,我就直接這樣子講。
被告:針對那個網路的問題。
聲請人配偶:請不要,不要污衊我們。
(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住戶I:不是我們污衊的,我們根本沒有講。(說話的人應
係在被告家中,未出現在畫面上)聲請人配偶:是不是黑函由住戶去決定,但是不要污衊我們。
被告:好啦。
住戶G:大家都不是用猜的啦。
被告:針對網路的問題啦,我相信我們大家都是善良的,
我們不會有任何的什麼問題產生,但是我也覺得,以前都覺得沒什麼問題,那我覺得,反而到最後的時候我們的隱私被人家看到,我們每天出去每天回來,有心人士,我也不知道,那所以說以前的好意我們也覺得沒怎樣,可是造成今天,去說什麼,其實警員也跟我們講,這個也是侵犯隱私,我們以前我們也是覺得說沒有什麼問題,但是這樣講講之後,你們每天暴露在,跟你講外面很多那個監視器嘛,你每天都暴露在那個(聲請人配偶:如果這樣,交通,交通路口是不是也有隱私問題?),我們也會覺得說是一個問題啦(聲請人配偶:公共區域沒有隱私的問題。聲請人:對啦,公共區域啦。),所以說這個問題,如果說網路要恢復的話,我們下一屆委員會。
聲請人配偶:(如截圖9)不是下一屆,為什麼還要等一年?
(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住戶C:(如截圖10)一樓以上你若裝攝影鏡頭,我感覺我
會不舒服,因為二樓大家都是客廳,三樓有房間,一樓以上,你如果有裝設攝影鏡頭,我有意見,我會要求你保全公司看要會同管區或是怎麼樣,要來處理這個問題,因為很嚴重,我不舒服,我要說這點。
聲請人配偶:那就把全部的私人的全拆掉,恢復公共的,就這樣子。
住戶C:私人的不是照著每一家的廁所,上廁所。
聲請人配偶:沒有沒有沒有,私人的全部啊。
(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聲請人配偶:私人的啊全部都拆掉啊。
被告:好啦,最好的問題,現在請警員過來勘查就好了。
住戶C:也可以啊,報警啊。
(被告、聲請人配偶及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
識)(聲請人夫妻與住戶C及住戶H在討論存證信函及
監視器裝設問題,如截圖11)(嗣聲請人夫妻結束與住戶C及住戶H之談話,返回被告住家門口,如截圖12)。
(六)20:24:28至20:27:06陳貞吟:所以說在第二屆那個,我已經都跟他矯正,已經矯
正過來了,現在在怎樣我也沒辦法再去處理那部分……某男性住戶:你看我就是OK嘛。
陳貞吟:對啊,我就那部分我如果再去推測,真的是應該…
…某男性住戶:謝謝,謝謝你今天讓我在這些住戶前澄清。
陳貞吟:問題是你有拿發票,這一點我就很有點說你們是逃漏稅。
某男性住戶:那是我們社區要為了開發票去開的啊。
(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聲請人:那還有另外一個,○先生不好意思,還有跟您講一下,那個用滅火器換綠化。
(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某男性住戶:那公司一定要開,向國稅局。
聲請人:另外還有綠化,用四支滅火器那個,陳小姐只是財務的部分。
陳貞吟:沒有沒有沒有,我還有一點就是住戶他說為什麼不
給我啦,為什麼他不給我啦,而且我覺得問題很可惡你知道嗎?我們的線路他都用……(無法辨識)被告:第二任的時候好像有住戶申請社區全戶的謄本。
陳貞吟:沒有啦。
某女性住戶:他有發文啊。
聲請人:我是請秦經理去,秦經理到現在一直都沒有,我請
秦經理去申請啊,因為到時候要申請,結果他就沒有。(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
(七)20:27:07至20:32:53
被告:黑函的部分,就是因為他們有去警察單位已經報案
了,警察單位也在做協調調查了,那我希望說住戶面對這些黑函要看是丟垃報桶還是,因為我們……聲請人配偶:主委你為什麼你們要說那是黑函勒?用怎麼樣的寫
……(被告、聲請人配偶及其他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
識)(期間聲請人夫妻分別與住戶H、住戶C及住戶J
討論聲請人家中裝設攝影機一事,如截圖13、14、15)
(八)20:32:54至20:33:25聲請人夫妻結束與男住戶的討論,返回被告住家門口(如截圖16)。
(九)20:33:26至20:35:05某男性:還有問題嗎?
被告:你們還有什麼問題嗎?
(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住戶K:(如截圖17)我覺得簡單來講就是這邊就是3、5年
10年耶,一間房子買下去……(住戶競相發言,無法辨識)被告:開委員會議的時候希望大家多多來參加。(其他住
戶附和,表示有問題應該大家討論、投票)被告:我們也希望藉著這個管委委員會議的時候大家來交
流一下,不要說常常這樣……(無法辨識)。盡量找個這個時間,大家下班了吃完飯了……(無法辨識)聲請人:(如截圖18)不好意思,主委,不好意思,有一件
事情請教一下,所以那個監視器關掉是委員會決定的?被告:對呀。那請教一下前主委,你11月18號還要來調嗎
?聲請人:我已經有說啦,直接交由司法,您剛剛也說交由司法。
被告:因為我們都是抽時間來陪你的啊。
聲請人:沒有沒有,不好意思。
(十)20:35:06至21:00:00被告及其他住戶競相發言,內容無法辨識。聲請人夫妻站在原地,未再參與討論,於20:41:06離開現場(如截圖19)。
住戶H及住戶J走至被告家門前坐下參與討論,討論黑函等相關問題(如截圖20),後住戶H及住戶J離開被告家門口(如截圖21),其餘住戶及被告持續討論,內容無法辨識,嗣住戶H又返回被告家中門口參與討論(如截圖22),直至影片結束均未聽到有人表示散會、會議結束之意。
三、檔名:XVR_ch1_main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影片起迄時間:0000-00-0000:00:00至21:30:00)
(一)21:00:00至21:04:51畫面中有3名住戶站或坐在被告家中門口(如截圖23),被告及在場住戶們持續討論及聊天,內容無法辨識。
(二)21:04:52至21:06:23住戶K:(如截圖24)不過說實在的啦,今天這個要做一個簡單的會議紀錄,然後大家投票列一列這樣子。
某男性:對啦,公平公正公開的啦。
住戶K:我覺得應該就是網路是否要開,再來就是程序費用
對不對?被告:APP如果要用,……投票……(無法辨識)。
住戶K:……然後你同不同意,這樣很快就解決了。
(其他住戶競相發言,且有摩托車聲音,內容無法
辨識)
(三)21:06:24至21:11:25
被告:本來我們認為說沒怎樣,沒想到我第三次做的時候
問題就好多,黑函滿天飛,然後什麼什麼一直要告我……(無法辨識)。……有人三更半夜侵入……已經交接了……(其他住戶發言,內容無法辨識)被告:因為我們就是監視系統曾經被人家格式化,就是有
一天整個系統都不能錄影,只能單看而已,就坐在那邊看而已……,然後有一天的某一個時段,人家從遠端……對呀,所以說我們才會擔心說你們什麼時候出門什麼時候回家什麼時候在幹嘛,通通被記錄,而且你也不能覺得說每個住戶都很善良,我有心人士,我把密碼告訴你,你也可以監看,我們監看我們社區呀對不對?……(無法辨識),那個是……講的,說你家裡……的IP裡面,它有三組號碼,如果你今天進入社區的主機,它有三個號碼可以讓你……,但是我們社區的主機就是……,你密碼,有的人告訴別人,然後大家來觀看我們社區……,那管理員有時候會去上個廁所什麼的,你怎麼知道有心人士……(其他住戶發言,但有雜音,內容無法辨識)
(四)21:11:26至21:13:03
被告:對啦,我是覺得因為警察來講了這個重要點我們才
知道,不然我們會覺得說這個沒什麼,因為大家住戶都很善良,他講了一個癥結點,他說……(無法辨識),對不對?(其他住戶發言,且有雜音,內容無法辨識)
(五)21:13:04至21:27:03
被告:本來我們覺得大家都沒問題,但是現在警察已經到
社區來了,我們才發現……(無法辨識)(有其他住戶發言,內容無法辨識)……像社區的監視器,要複製或烤貝都要……(無法辨識)不是說,我講一下,這個陳先生對不對,他應該回我很多次說他要複製烤貝社區的監視器,我公告是說調閱哦,我沒有這個權力……(其他住戶發言,且有雜音,內容無法辨識)……。但是我覺得啦,我只是公告說我們是錄影存檔,你要申請調閱可以,陪同看你要看哪一天,但是我申請哦,不能看全區哦,要看A區就看A區,我不能讓你去看B區哦,因為這侵犯到個人隱私(其他住戶發言,且有雜音,內容無法辨識)。……我說調閱,不可以……除非你有重大刑案,或是你被偷竊了,你去報案三聯單然後陪同警察來烤貝這樣,就是我可以配合,我也是這麼講啊……(無法辨識)我們也是怕被告,你侵犯我隱私……,對啊,但是……(無法辨識)這個問題我們都有IP,如果真的再有……我們就可能會去處理,就像我剛剛跟你講的,他家裡有三組號碼,IP,我們只能說看什麼人進來,常常進來這個社區,一直長時間的佔據這個社區的監控……(有雜音,無法辨識)。就是在10月3號,我們是覺得10月3號應該是第二屆主委卸任了嘛,但是這個陳前主委,10月3號那天也是發函……(無法辨識),他因為那個阿伯打電話說陳前主委要進入去烤貝一些資料,那我就說那請他簽名,然後那時候我們開完會議回來他就說我已經卸任了啦,9月30號那天,10月30號他說我還沒交接完畢對不對,他就要求進入那個,進入之後我也……(無法辨識)當天所有的監視器都被盜錄,但是後來本來……監視器……然後他一直說沒時間(有住戶發言,內容無法辨識),後來我們就只好請秦經理幫忙叫我過來,秦經理進入那個監視器的門號,他說我們錄影的功能全部被跳掉了(有住戶發言,內容無法辨識)。對啦,這個部分都已經完成了,我們就不要再去執著這個了(有住戶發言,內容無法辨識)。對啦,這個問題我們如果已經完成了就好了啦,讓社區好好的正常化下去就好,謝謝你們,也要你們支持……(住戶齊聲發言,且有雜音,無法辨識)(期間被告與在場住戶持續討論及聊天)
(六)21:27:04至21:30:00
被告:對啦,我請秦經理說,就是把那個說明的圈在調查
表裡面,住戶那邊,人家也可以看,然後表示意見……(被告與在場住戶繼續討論監視器的問題)被告:那我們決議移到管理室裡面這樣子……(在場住戶
就此議題表示意見)因為他請監控系統來移機的話就80塊,那我們就……(無法辨識),有住戶說信件被偷嘛,我們就聽一下嘛,那現在如果管理室裡面要安全,就是說……(有住戶發言,無法辨識)。沒有,改天你們如果願意的話……(無法辨識)直至影片結束均未聽到有人表示散會、會議結束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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