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 代理人 陳素渼 相對人即債務人籃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就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影本所示,其約定貸款逾期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係就逾期利息部分以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即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收違約金,是債權人請求超過前開約定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