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宜蘭 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銘堂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所為105年度交簡字第154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15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張銘堂於民國105年10月22日下午2時許至下午2時30分許,在位於宜蘭縣員山鄉某處之工地飲用保力達酒類,致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之狀態,竟仍於同日下午3時5分許,自該處工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欲前往加油,嗣於同日下午3時10分行經宜蘭縣○○鄉○○○路○○號前而停車時,遭尾隨張銘堂而至之員警攔查,發現張銘堂身上有濃厚酒味,遂於同日下午3時26分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包含書面陳述),,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均認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固坦認有於工地飲酒之事實,惟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有何酒後駕車之犯行,辯稱:伊認為酒測不合法,伊是在路邊,警察強壓伊去測云云。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認不諱,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黏貼紀錄表、舉發通知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二)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改口辯稱:伊是走路,警察酒測程序不合法云云,然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查獲光碟之結果:「影片內容為員警密錄器錄影畫面。畫面顯示騎樓邊道路旁停放有一輛機車及一輛警用機車,現場有張銘堂(下稱張)及取締員警(下稱A),影片開始時,畫面右方顯示時間為2016/10/2215:10:15。影片時間00:00~02:02。A:喝酒還騎摩托車。我去那邊看到你騎還說沒有騎?(畫面顯示張銘堂頭戴安全帽,安全帽已扣,左手持一個塑膠保特瓶)張:沒有啊,我剛剛沒有騎,真的。(張銘堂將安全帽取下)A:你剛停車而已你以為我不知道?張:(不清楚)A:你剛去(某地名)那邊,我騎就看到你騎,拿這杯酒在那邊晃來晃去在那邊騎,你還說沒有騎?張:我拿的是汽油啦。A:蛤?張:我拿的是汽油啦,我都沒有騎。不然你拿,調攝影機給我看。A:你真的是,我等一下回去調帶子。你剛來而已以為我不知道?我跟著你後面來,你以為我不知道?張:什麼跟著後面?A:員山路,員山路右轉 金山西 以為我不知道?就看到你騎,拿這罐酒在那邊晃來晃去,還說沒騎?張:什麼酒?哪有酒?A:這罐不是酒不然這罐是什麼?張:不然你聞聞看。(員警聞該保特瓶)A:你是怎樣?買汽油是要幹嘛?張:我做工作。A:做工作?張:對啊。A:喝多少?張:在那邊做啊(手指向某處)。A:喝多少?剛剛喝多少?張:之前喝的,之前喝的。A:臉這麼紅還流汗。張:不過我現在沒有騎車耶。A:你要叫我問他們嗎?(手指向路旁3名路人)張:不然你調監視器嘛。A:你要叫我問他們嗎?蛤?張:現在停在這,我才剛到家,我又沒怎樣。A:(走向路人)他是不是剛停來這而已?他有騎車嘛對不對?(路人:我不知道)你不知道?(路人:我剛來而已)你剛來而已?你在這裡很久了吧。沒關係,我調帶子。張:
去調去調。你也很好笑,我要做工作,你不要來亂。A:(聯繫警局)這麼明顯啦。張:哪裡明顯?A:我剛看你從(某地名)那邊過來,我騎(某地名)你沒看到我嗎?張:你好笑。A:什麼我好笑,你比較好笑。張:我又沒怎樣,你把我擋下來。A:酒味這麼重。影片時間06:59~10:00......張:我停在這邊放又沒事情,什麼你跟在我後面?A:你不要進去裡面,過來這裡等。等一下酒測值吹出來,沒有事情就沒有事情。看多少,這樣你了解嗎?你…張:放啦!A:現在叫我放你什麼?張:我又不是殺人放火,我喝個酒出來加個油也有事情?A:喝酒就不能騎機車啊,你喝酒還騎機車。剛剛就跟你說,老實說,配合,我們就不會給你上手銬......。影片時間10:00~11:15(等待支援員警取得酒測器)影片時間11:15~13:43(支援員警(下稱B)取得酒測器返回現場,員警A與張銘堂往警車移動)B:該問的都問了嗎?喝多久了?張:差不多1個多小時。喝保力達。B:現在105年10月22日下午15點20分,1個小時,所以是2點多喝的?A:2點多喝的喔?張:
嘿。喝保力達。B:保力達而已?A:保力達而已?張:嘿。B:有加酒嗎?A:有加酒嗎?張:沒有。(員警B靠近張銘堂聞酒氣)B:你這又不是保力達的味道。A:嘿阿,你這酒味很重喔。保力達味道沒有這麼重。B:你車牌那個都…(B移動查看車牌)565-GZL,他叫什麼名字知道嗎?A:還沒講。先生你叫什麼名字?張:張銘堂。A:張銘堂喔?弓長張,銘是哪一個銘?張:金字旁一個名。A:金名銘啦。啊堂咧?張:堂堂正正的堂。A:堂堂正正的堂喔。B:你知道身份證?張:Z000000000。B:都有在錄嘛?A:有有有,有在錄。B:G1212…張:52805。B:喔805。影片時間13:43~15:00。B:你為什麼流汗流成這樣?張:沒有啊,就做工作。B:我跟你說喔,0.15以上到
0.24,是扣車開罰單,阿你如果是0.25含0.25以上,就是要送法院啦,這樣知道嗎?張:好啊。B:來等一下對著吹管,然後長吹氣。(酒精測定施測,並有酒測器測定聲響)B:來你超過了,準備去法院。這沒有扣車,你車子誰的?張:我媽媽的。我剛喝而已。B:0.45啊。張:怎麼可能那麼多!我才喝保力達耶。」等情在卷,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故依現場採證光碟內容所示,可知被告為警查獲當時,確係頭戴安全帽,於警員與其對話時,始將安全帽脫下,則若被告當時係在走路,豈有可能仍頭戴安全帽?故被告辯稱其係在走路而遭警查獲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再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光碟內容所示,被告確承認其有飲用保力達酒後駕車之事實,而警員係見到被告騎乘機車察覺有異始尾隨被告而查獲,依前開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員警自得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故被告辯稱警員之酒測程序不合法云云,亦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車輛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原審認本件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衡量被告前無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案件前科紀錄,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不顧公眾之安危,罔顧酒後駕車對道路交通安全及社會利益產生之危害,所測得之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數值之酒醉程度,幸未發生交通事故;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及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