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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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告 林玉丹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 律師
被告禾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興
被告 郭忠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裕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7,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