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602號
原告 謝秀月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被告 林筱梅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被告於本件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當庭具狀表示先前送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附醫)鑑定之意見書(五)部分,先前被告曾有詢問有關原告所主張長短腳部分「是否亦有可能在本案案發前原告謝秀月即有此情形?」,但未見中國附醫就此正面鑑定回應,請求將原送請中國附醫鑑定事項(五)部分為函詢等語。查,被告上開主張之證據調查事項,經核非顯無必要,且與本件相關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有所關連,實有再向中國附醫函詢後,再由兩造就函詢結果辯論之必要。又因函詢醫院回覆之時間不定,本件將由本院先行函詢後,待函詢結果回覆後再行定期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