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于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紹文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紹文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被告帳戶之帳號亦應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