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現代物業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沛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第三人 陳維斌 曾同意支付買賣總價百分之二之金額予聲請人作為報酬之釋明文件,其內容須清晰明顯可供辨識。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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