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3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孫逸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逸文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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