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振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振隆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振隆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行使偽造文書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行使偽造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1月28日│民國99年4月21日│民國99年4月21日│民國99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527號│第3663號│第3663號│第1246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36│99年度訴字第2605│99年度訴字第2605│99年度訴字第3052││實││6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8月31日│98年10月20日│99年10月20日│99年11月2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36│99年度訴字第2605│99年度訴字第2605│99年度訴字第3052││決││6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9年10月4日│99年11月9日│99年11月9日│99年12月21日│├──┴────┼────────┴────────┴────────┴────────┤│備註││└───────┴───────────────────────────────────┘┌───────┬────────┬────────┬────────┐│編號│五│六│七│├───────┼────────┼────────┼────────┤│罪名│偽造署押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4月21日│民國99年1月28日│民國99年1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第12469號│字第4699號│字第469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052│99年度審訴字第26│99年度審訴字第26││實││號│50號│50號││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26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3052│99年度審訴字第26│99年度審訴字第26││決││號│50號│50號││├────┼────────┼────────┼────────┤││確定日期│99年12月21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備註│㈠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列之罪,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㈡如附表編號六、七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6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