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劉玉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信用卡」壹拾捌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捌萬陸
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通信貸款」伍拾伍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本金叁拾
壹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
㈢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91年11月4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上述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記載於各項往來契約,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金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