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464號上訴人 顏桂文 即被告 顏麗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陸榮木間 因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