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8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趙重鈞 相對人即債務人威登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冠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200,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89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9年9月17日│10,000,000元│110年2月5日│AI0000000│├─┼───────────┼───────────┼───────────┼────────┤│2│110年1月4日│5,000,000元│110年2月2日│TQ0000000│├─┼───────────┼───────────┼───────────┼────────┤│3│110年1月11日│10,000,000元│110年2月5日│AI0000000│├─┼───────────┼───────────┼───────────┼────────┤│4│110年1月12日│36,000,000元│110年2月17日│AI0000000│├─┼───────────┼───────────┼───────────┼────────┤│5│110年1月27日│15,200,000元│110年2月17日│AG0000000│├─┼───────────┼───────────┼───────────┼────────┤│6│110年2月1日│8,000,000元│110年2月17日│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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