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如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如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131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