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3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安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怡安於民國102年3月21日凌晨2時2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巷○○弄○號前,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不確定故意,手持石頭砸毀停放於該處告訴人 蔡衣庭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引擎蓋、右前門玻璃等處,致令該部分均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蔡衣庭。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蔡衣庭業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惟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