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戒治人 陳進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戒治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戒治人陳進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然上開裁定係依原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以各項數據作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綜合判斷,考量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6日公布法矯字第11006001760號函,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則原裁定依憑之評估標準均在修正施行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主張應適用修正後之評估標準重新計分,並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亦即,受刑人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者,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者為限,必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始足當之。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
字第125號裁定入勒戒處所實施觀察、勒戒,經法務部○○○○○○○○110年2月2日高戒所衛字第11010000570號函暨檢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評估後,認為有繼續施用之傾向,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核閱無誤。
㈡聲明異議人依原評分標準,所得分數分別為:前科紀錄與行
為表現(包含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首次毒品犯罪年齡、其他犯罪相關紀錄、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所內行為表現)102分(靜態因子共100分,動態因子共2分)、臨床評估(包含物質使用行為、合法物質濫用、使用方式、使用年數、精神疾病共病及臨床綜合評估)36分(靜態因子共32分,動態因子共4分)、社會穩定度(包含工作及家庭)5分(靜態因子0分,動態因子5分),總分合計143分(靜態因子合計132分,動態因子合計11分),有法務部○○○○○○○○110年2月2日高戒所衛字第11010000570號函暨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1紙影本附卷可參。
㈢聲明異議人固主張依110年3月26日實施之評估標準重新計分
後,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當合法之裁定云云。惟法務部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於110年3月26日實施),係針對「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評分項目之第1題及第3題之計分方式修正如下:⑴第1項「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計分方式修正為每筆(次)5分,總分上限為10分;⑵第3項「其他犯罪相關紀錄」計分方式修正為每筆(次)2分,總分上限為10分,其餘評估項目計分方式則無修正。且依上開評分說明手冊之記載,每一評分大項皆有靜態因子及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件聲明異議人原經法務部○○○○○○○○評估作成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所載評分項目及各項得分如上述,倘依上開修正後之評估標準重新計分,其中「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項目得分由90分改為10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原本即為0分未變動,其餘項目計分均不變,則靜態、動態因子,受處分人總分相加總分合計為63分(靜態因子合計52分,動態因子合計11分),依上開說明,仍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聲明異議人上開主張,難認有理由。
㈣從而,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並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
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