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2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頂替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164
條第2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