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083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B
室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月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王月芸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因聲請狀所載與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