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3441號債權人 柳秀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紀惠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全部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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