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吳振欣
童筠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士維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請求被告清除土方所需費用、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及地價稅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6,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戴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