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10號原告 陳正寰 原告與被告建旺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