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勞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聲字第6號聲請人 莊慧玲 相對人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纘生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莊慧玲對於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2之「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薪資」欄位之金額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36,904元」、「116,22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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