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1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 張羅秀妹 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准許部分請求,核發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7號支付命令,而駁回其餘請求,聲請人就遭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規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為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規定。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本院司法事務官僅准許部分請求,並就准許之部分核發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7號支付命令。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對於本院未准許核發支付命令而駁回其請求之部分,不得聲明不服,故聲請人本件提出異議,乃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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