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軫旭 被上訴人即原告 沈文三 上列兩造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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