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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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12月29日、30日犯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808號(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808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正本各1件卷附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