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36號聲請人 林宜宸 代理人 林媛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5×43×10=2,150元)】。
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段000巷00弄00號3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4年12月5日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倘若為打零工,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及提出收入切結書。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楊浚瑋 、 徐玉柔 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12月5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膳食費6,000元、室內電話費及網路費554元、手機費2,000元、瓦斯費200元、水費150元、電費375元、交通費1,000元、房租6,750元、勞保費
441元、健保費592元、有線電視費275元、扶養費11,85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出情形?並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房屋租賃契約及最新一期繳納房租證明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請聲請人說明其每月支出手機費2,000元之必要性為何?
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須負擔母親徐玉柔、兒子楊浚瑋扶養費各5,000元、6,850元,請具體說明下列事項:㈠徐玉柔目前與何人同住?徐玉柔之扶養義務人除聲請人外,
尚有何人?扶養費之分擔比例為何?㈡楊浚瑋目前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前配偶就扶養費之分擔比
例為何?如前配偶未分擔此部分費用,請說明前配偶未能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補正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11月23日起至106年11月22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請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對聲請人之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又倘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其表示之更生方案有何履行可能性?均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