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根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根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於民國88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45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