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李炳賢 被告 林憲忠
川友商行 即高明信上列被告林憲忠等因101年度交易字第3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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