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46號
原告 賴威宗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林宜儒 律師
劉建畿 律師
被告財政部國庫署
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
訴訟代理人 何旭峰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