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陳國清 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聲請人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附表編號3姓名欄「 廖家祈 」之記載,應更正為「 廖家新 」。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九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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