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五年十一月中旬,更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及罰金新臺幣五千元確定。經核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間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得易服勞役之罰金刑之宣告確定,爰依法聲請撤撤其上述緩刑之宣告云云。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之現在住所地為桃園縣復興鄉義盛村上宇內九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參。且其目前並未在本院所轄之監所執行或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參。準此,本院就本件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並無管轄權,聲請人漏未斟此,誤向本院聲請,核與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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