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麥家祺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麥家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麥家祺因殺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移送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案聲請為正當,至於受刑人為香港僑生,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相關規定強制出境,核屬主管機關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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