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57號原告 丁連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海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9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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