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債權人羅浮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麗華 上列債權人羅浮名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周宥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羅浮名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周宥均所有「彰化縣○○市○○路○段○○○巷○號3樓」之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到院,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上開債務人周宥均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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