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47號聲請人 林景義 即力得體育用品社代理人 林雨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簡辰峰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林景義即力得體育用品社聯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12年10月31日13,130元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