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啓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啓民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啓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有所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末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一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在案;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而其中附表一編號9至11所示之罪是屬不得易科罰金者,附表一編號1至8、12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原不得併合處罰之,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即已合定刑之要件,則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4至8、9至10;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確定,已如前述,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一編號1至12;附表二編號1至4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及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之罪質,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參以受刑人就本件有期徒刑部分之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就拘役部分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則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107頁),爰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12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一編號9至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前揭說明,就附表一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附表一:受刑人馬啓民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25日111年5月1日111年5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7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7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95號111年度易字第495號111年度易字第495號判決日111年10月17日111年10月17日111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95號111年度易字第495號111年度易字第495號確定日111年11月14日111年11月14日111年1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12號、112年度觀執更字第7號。2.附表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12號、112年度觀執更字第7號。2.附表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12號、112年度觀執更字第7號。2.附表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3日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42、5619、5861、6055、621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42、5619、5861、6055、621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42、5619、5861、6055、62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虎簡字第154、155號111年度虎簡字第154、155號111年度虎簡字第154、155號判決日111年10月31日111年10月31日111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虎簡字第154、155號111年度虎簡字第154、155號111年度虎簡字第154、155號確定日111年11月29日111年11月29日111年1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7號。2.附表編號4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7號。2.附表編號4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7號。2.附表編號4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8日111年6月25日111年7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42、5619、5861、6055、621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42、5619、5861、6055、621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575、103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虎簡字第154、155號111年度虎簡字第154、155號111年度易字第623號、112年度易字第2號判決日111年10月31日111年10月31日112年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虎簡字第154、155號111年度虎簡字第154、155號111年度易字第623號、112年度易字第2號確定日111年11月29日111年11月29日112年3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否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7號。2.附表編號4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7號。2.附表編號4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76號。2.附表編號9至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101112罪名攜帶兇器毀壞門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毀壞門、安全設備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5日111年6月7日111年5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575、1032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950、669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950、66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623號、112年度易字第2號111年度易字第554號111年度易字第554號判決日112年2月21日112年3月29日112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623號、112年度易字第2號111年度易字第554號111年度易字第554號確定日112年3月21日112年4月26日112年4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是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76號。2.附表編號9至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9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93號。附表二:受刑人馬啓民定應執行刑之拘役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1年4月9日111年9月2日111年9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8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85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8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六簡字第131號112年度易字第1號112年度易字第1號判決日111年8月23日112年3月23日112年3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六簡字第131號112年度易字第1號112年度易字第1號確定日111年10月3日112年4月18日112年4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83號、112年度執緝字第11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87號。2.附表編號2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87號。2.附表編號2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1年9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8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號判決日112年3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號確定日112年4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87號。2.附表編號2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