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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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漢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漢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漢文因竊盜等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李漢文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7月5日,如附表編號2至2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0年7月5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如附表編號號13至18所示之罪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並均確定,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1至12、20、21及2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除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為毒品罪外,其餘附表所示之罪部分皆為竊盜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並考量受刑人之意見,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弘易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2月15日110年2月23日110年2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745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377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9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壢簡字第437號110年度壢簡字第2013號110年度壢簡字第1243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7日110年12月27日111年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壢簡字第437號110年度壢簡字第2013號110年度壢簡字第124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5日111年2月8日111年3月15日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238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88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80號1至12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32號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2月27日110年6月6日10時20分前某時110年6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898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782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3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03號111年度壢簡字第304號111年度壢簡字第483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8日111年5月11日111年6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03號111年度壢簡字第304號111年度壢簡字第4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24日111年7月8日111年7月13日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56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56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838號1至12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32號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2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4月11日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1日110年5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410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92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9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482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759號111年度壢簡字第277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6日111年6月10日111年7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482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759號111年度壢簡字第2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13日111年7月13日111年8月17日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804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64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65號1至12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32號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4次)、5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4月18日110年4月1日110年4月4日110年4月6日110年6月21日110年4月16日20時許至110年4月17日11時45分查獲前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286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52號等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6號110年度易字第751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421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4日111年9月7日111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6號110年度易字第751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42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8日111年10月12日112年1月13日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95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45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12號1至12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32號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16日110年6月12日110年4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420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64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2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333號111年度易字第87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6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8日111年7月13日111年8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333號111年度易字第87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18日111年7月13日111年9月8日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83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5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94號13至18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31號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9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13日110年4月1日110年4月6日110年2月28日至110年6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31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55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0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29號110年度易字第751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448號等判決日期111年8月29日111年9月7日111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29號110年度易字第751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448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3日111年10月12日112年1月4日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10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44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4號13至18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31號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5月14日110年4月13日110年3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76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140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45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09號111年度易字第1072號112年度審簡字第956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26日112年6月12日112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09號111年度易字第1072號112年度審簡字第9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5日112年7月19日112年8月2日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11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63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316號編號22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10月(2次)、9月(2次)有期徒刑6月(3次)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29日110年4月5日110年4月7日110年4月8日110年3月29日110年4月7日110年4月8日110年3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575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575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398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07號112年度易字第107號111年度易字第1071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7日112年10月17日112年10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07號112年度易字第107號111年度易字第10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7日112年12月7日112年11月28日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8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619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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