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9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1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家民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家民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建築工人為本件犯行,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違法增建建物之2樓露台樓板、3樓增建1層樓板,經勒令停工仍繼續施工,經再次制止亦不從,且迄今仍未拆除違法增建部分,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忽視違章建築對於鄰近環境及居民安危之影響,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建築之管理,惟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前開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附錄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1385號被告林家民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家民於民國107年8月間,未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臺南市政府申請許可並領得建築執照,即擅自在臺南市○○區○○○街00號及59號之2樓前露台增建樓板、3樓增建1層樓板,而施作此等構造物。期間經臺南市政府於107年9月4日以府工使一字第1070995794號函通知林家民,勒令其立即停工;然林家民收受並知悉上開函文後,仍於107年9月間未經許可擅自復工,迨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承辦人 吳孟儒 於107年9月11日至現場勘查發現仍有繼續施工情形,即再由臺南市政府於107年9月11日以府工使一字第1071029219號函通知林家民應立即停工,以制止其上開違反復工繼續違建之行為。詎林家民收受上開函文後,而已知悉上開違法增建工程經勒令停工而未經許可擅自復工,並經臺南市政府制止在案之情事,竟仍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持續在上開建物2樓前露台增建樓板、3樓增建1層樓板,以此方式違法復工,經制止不從,仍繼續施工。迄於107年9月18日,經吳孟儒到場勘查,發現上開建物2樓前露台增建樓板、3樓增建1層樓板之違章建築部分尚在施工中,仍未拆除,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家民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孟儒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臺南市政府107年9月4日府工使一字第1070995794號函暨該函之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107年9月11日府工使一字第1071029219號函暨該函之送達證書、臺南市違章建築查報單暨勘查照片、員警職務報告暨勘查採證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檢察官蔡宜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楊娟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違法復工)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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